重庆市关于严禁在蔬菜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年9月1日 来源:重庆 作者: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两个月来,我市大部分地区因连续阴雨,导致蔬菜生产病虫害突出,施用农药频繁。为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安全、合理使用农药,杜绝农药中毒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国家五部局《关于严禁在蔬菜生产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确保人民食菜安全的通知》精神,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蔬菜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根据我市蔬菜生产的实际情况,现重申以下20种高毒高残留杀虫剂农药禁止在蔬菜生产中使用:水胺硫磷、甲胺磷、三氯杀螨醇、氧乐果、呋喃丹(克百威)、增效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甲基异柳磷、喹硫磷、久效磷、磷胺、地虫磷(大风雷)、速扑杀、灭多威(万灵)、涕灭威、普特丹、杀虫脒、铁灭克、杀虫威、溃疡净等。 二、提倡在蔬菜病虫害防治中使用生物农药和进行农业综合防治,少用激素农药。低毒低残留的农药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要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执行,要特别注意采收安全间隔期的掌握。各级农业生产和植保部门,要加强对菜农进行安全使用农药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工作,严格按不同菜类的不同采收安全间隔期施药,确保生产出无农药污染的“放心菜”。 三、严禁在蔬菜生产基地及周围地区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染物,以利蔬菜生产基地的环境条件,保持无公害、无污染的规定标准。 四、严禁受污染的蔬菜进入市场。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蔬菜市场的卫生监督和卫生宣传,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有毒有害蔬菜,除销毁外,还要依法进行处罚,以保证人民吃菜安全。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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