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章程(1993年10月12日第六届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植物保护学(China Society of Plant Protection 简称:CSPP)是 中国植物保护科学技术工作者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中国科学技 术协会全国性学会组织通则》依法成立并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接纳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会宗旨:团结广大植物保护工作者学习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坚持 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咨询,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为繁荣发展我国植物保护科学技术事业,提高我国植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我国植物保护工作更好地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定期召开年会、组织专题学术讨论会、学术报告会、科学考察活动和协助有关部门评论学术问题。加强与其他有关学术团体的联系,共同开展综合性的学术探讨或组织科学考察活动等。
第四条 对国家有关植物保护方面的重大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和技术措施,重要研究课题以及在植保教学、科研和技术推广中存在的问题等,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技术咨询作用。
第五条 开展植物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积极传播先进技术经验,组织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技术服务等。
第六条 编辑出版《植物保护学报》、《植物保护》。以及其他有关植物保护方面的科学技术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第七条 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和学术会议等活动, 加强同国外有关学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并组织出国考察,引进吸收适用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先进植物保护科学技术。
第八条 根据国家农业现代化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等,提高会员及其他植物保护工作者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表彰、奖励在植物保护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发现并推荐人才。关心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举办为植保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承认本会会章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学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个人会员,由本会委托各省、市、自治区植保学会按本会章规定的会员条件批准,并报本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农艺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及相当水平的植物保护科技工作者;高等学校毕业从事植物保护科技工作三年以上者;虽非高等学校毕业,但从事植物保护科技工作多年,具务一定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支持本学会工作的领导工部。
(二)、团体会员: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三)、外籍会员:在植物保护科技工作中有成就,对我国友好,愿与本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
(一)、遵守本会会章;(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四)、优先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优惠取得本学会有关学术资料;(五)、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六)、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学会的有关活动;(二)、优惠取得本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三)、可要求本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四)、可请求本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五)、执行本学会决议及接受本学会委托的工作;(六)、资助学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七)、经常委理事会提议的团体会员单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八)、按期缴纳会费。
外籍会员:
(一)、优惠或免费得到本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二)、可应邀参加本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三)、可应邀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四)、支持本学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推荐专家来华讲学。
(五)、定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须按学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并由学会颁发会员证、会徽或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有声明退会自由。凡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全国组织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制订学会工作方针和活动规划;(三)、审议学会经费收支情况;(四)、选举新的理事会;(五)、举办学术活动。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每四年改选一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要考虑学术上、地区分布上的代表性,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副秘书长与秘书,组成常务秘书处,办理日常工作。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理事长原则上不连选连任,不兼任中国科协所属其他学会的理事长职务。常务理事兼任职务不超过两个学会,秘书长以上成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八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和学术刊物的编辑委员会。其委员会成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九条 对本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理事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原则上任期一届。
第二十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人代表。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人代表。
第五章 领导关系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本会挂靠单位是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学会办事机构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挂靠单位的共同领导。本学会换届及其有关问题,须事先向中国科协报告,并征得同意。学会换届后,应及时向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省、市、自治区的植物保护学会受省、市、自治区科协领导。业务上接受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的指导。在学术活动上与全国学会密切联系与配合,各省、市、自治区植物保护学会间,可联合举办有关学术活动。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拨款;(二)、挂靠单位资助;(三)、举办各种事业的收入;(四)、会员的会费;(五)、接受单位资助或个人捐赠;(六)、基金增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徽为圆形,绿十字,绿叶,代表植物保护的图案,外环为本会中、英文名称。本会会址:北京。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制定和修改。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起实行,并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会如终止活动,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的修改权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